“伯爵全球旅拍”与“尚品铂爵”构成摄影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吗?

admin 2024-11-22 161人围观 ,发现240个评论

案件名称: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某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1995号

一、案件事实

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是第8566838号“尚品铂爵”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于2010年8月12日提起注册申请,2011年8月21日核准注册于第41类的“摄影、微缩摄影”等服务。

铂爵旅拍公司发现从事摄影服务的自然人杨成,在店铺门头、店内装饰中使用“伯爵全球旅拍婚纱摄影”、“伯爵·全球旅拍”标识。遂诉至法院,要求杨成停止使用含“伯爵”的商标,并赔偿损失。

一、二审均未支持铂爵旅拍公司的诉请。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伯爵全球旅拍婚纱摄影”和“伯爵·全球旅拍”与上诉人第8566838号“尚品铂爵”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标识,维持一审判决。铂爵旅拍公司不服(2023)民云终54号二审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二、最高院认定

最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伯爵全球旅拍婚纱摄影”“伯爵·全球旅拍”与第8566838号“尚品铂爵”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本案中,第8566838号“尚品铂爵”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含“摄影、微缩摄影”的服务上。杨成在其店铺门头、店内装饰突出使用“伯爵全球旅拍婚纱摄影”“伯爵·全球旅拍”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且与第8566838号“尚品铂爵”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类服务。

因此,二审认定并无不当。铂爵旅拍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点评

首先,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些出乎意外。

最高院竟然认定“伯爵”与“尚品铂爵”不构成近似标识,理由是“伯爵”与“铂爵”含义不同。“铂爵”没有含义,“伯爵”虽有含义,但两者发音相同、字形近似,通常应被认定为近似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关于第36373018号“铂爵全球旅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1]第0000306937号曾认定,“铂爵全球旅拍”与“伯爵”构成近似标识。

也有可能是因为铂爵旅拍公司商标中含有“尚品”二字,“伯爵”与“尚品铂爵”被认定不近似。但“尚品”最常见的用法是指一种高品质、高档次的产品或物品,可以用来形容“铂爵”,这里的显著性很弱。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判断标准,若“尚品铂爵”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伯爵”与“尚品铂爵”应被判定构成近似标识。本案事实部分未提到“尚品铂爵”知名度方面的证据。

但从网络检索发现,铂爵旅拍公司的“铂爵”商标在摄影、旅拍服务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铂爵旅拍公司还可以在本案中主张“铂爵”是在摄影服务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被告在摄影服务上使用“伯爵全球旅拍婚纱摄影”“伯爵·全球旅拍”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也是商标侵权之诉的补强。

其次,原告名下除了本案主张的第8566838号“尚品铂爵”商标外,铂爵旅拍公司明显还有第41类摄影服务上的第39017771号“至尊伯爵”商标、第12207074号“铂爵蜜月”(2014年8月7日核准注册)、第34213886号“全球铂爵”(2019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第42657553号“伯爵婚纱铂爵旅拍”(2020年9月14日核准注册)等。铂爵旅拍公司在提起侵权诉讼时,应多列举几个在先权利,增加胜诉几率。

再次,本案再审期间,铂爵旅拍公司2021年9月7日申请在第41类“摄影服务”等服务上的“伯爵”商标,于2023年8月14日获准注册。之后,本案被告也不得在使用涉案标识“伯爵全球旅拍婚纱摄影”“伯爵·全球旅拍”,这也许是铂爵旅拍公司代理律师的策略,以应对法院“伯爵”与“铂爵”不近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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