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咸宁市咸安区消防救援大队
在对辖区某酒店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
发现该酒店存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器
处于故障状态的
消防安全隐患
未保持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器
完好有效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咸宁市咸安区消防救援大队
依法给予该酒店
罚款人民币11000元整的处罚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在火灾发生之后的
报警和灭火两个阶段
发挥着重要作用
若发生故障不及时修复或直接停用
一旦发生紧急情况
会影响火灾报警和自动消防设施的启动
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
我国相关法律对这些违法行为
及相应处罚都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消防安全不容儿戏
定期组织防火检查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严防火灾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