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屯门友爱邨命案!35岁男子疑看热闹被人殴头致死!

admin 2025-08-24 200人围观 ,发现232个评论

据“Hello香港”公众号发布:

11月10日凌晨1时12分,警方接获一名男子报案,指35岁儿子怀疑于上址客厅晕倒。警员接报到场,事主昏迷被送往屯门医院治理,其后被证实死亡。

嫌疑人被拘捕

据可靠消息,昨晚受害者在熟食摊位购买食品时,突然听到周边传来争执声,出于好奇便前去查看,却遭遇了四名不明身份者的殴打,导致头部严重受伤。受害者伤势严重,回到家中,父亲察觉其气息异常,遂给予淡水饮用,不幸的是,受害者饮用后即刻喷射鲜血,父亲立刻拨打电话报警,并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令人扼腕叹息。

警方重案组已接手该案的深入调查工作,对相关街市实施了严密的封锁措施,并派出鉴证科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搜证。部分涉案玻璃碎片已被依法带走。早晨9时左右,警方人员前往爱廉楼开展细致的洗楼调查,积极向居民了解凌晨时分的异常声响及可能的目击情况。同时,警方在友爱邨等区域加强了对出入人员的身份证件登记管理工作。

案发现场

上午10时半左右反黑组探员在爱廉楼拘捕一名男子,黑布蒙头带走。警方带走一对鞋作为证物。

香港该男子街头看热闹被4人殴打致死,根据香港法律,4个打人凶手涉嫌哪些非法行为?

首先,他们涉嫌犯有“谋杀罪”。谋杀是指非法且蓄意杀害他人,根据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2部分第2章第4条的规定,谋杀是一项极其严重的罪行,一经定罪,将面临终身监禁。在本案中,如果证据显示凶手有预谋地对受害者进行致命攻击,那么他们将被控以谋杀罪。

其次,凶手们还可能被控以“误杀罪”。误杀是指在没有预谋的情况下非法杀害他人,根据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2部分第2章第3条的规定,误杀罪的刑罚虽然较谋杀罪轻,但仍可能导致长期监禁。如果证据表明凶手在实施暴力行为时,并未有意图杀害受害者,但最终导致了受害者的死亡,那么他们可能会被控以误杀罪。

此外,凶手们还可能面临“袭击致造成实际身体伤害罪”。根据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2部分第2章第23条的规定,任何人非法且恶意地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都可能被控以该罪名。即使受害者没有死亡,袭击者也可能因此罪名受到法律的惩处。

最后,凶手们还可能被控以“非法集结罪”。根据香港《公安条例》第17条的规定,任何人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非法集结并参与暴力行为,都可能被控以非法集结罪。如果在本案中,凶手们是在非法集结的过程中对受害者进行殴打,那么他们还将面临这一罪名的指控。

综上所述,这四名打人凶手可能涉嫌的非法行为包括谋杀罪、误杀罪、袭击致造成实际身体伤害罪以及非法集结罪。香港警方和司法机关将会根据调查结果和证据,对凶手们提起相应的法律诉讼,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正义。

注:文中图片均来自于“Hello香港”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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