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沈阳开往乌鲁木齐的T302/T303次列车上,旅客王某报警称自己放在双肩背包里的白色充电宝丢失。接到报警后,乘警通过调取证据,认定隔壁旅客周某有重大嫌疑。周某向乘警表示自己最近正要购买充电宝,就将王某的充电宝收到包中。嫌疑人周某在包头站被警方带走,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铁路警方表示:个别人认为偷拿他人随身不值钱的“小物件”即使被发现也没啥大不了,特别是充电宝、充电器、耳机等小物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上述行为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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